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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商铺未通过消防验收 租客起诉房东索赔400余万

来自:中山帮忙装修网 日期:2017-02-07 12:39:52 8133 次 分享到:
导读:
承租黄圃镇三层面积约2300 平方米的楼房用于经营足浴中心,珠海人李先生花了近273万元装修好后却发现未通过消防验收。2014年12 月底,李先生将房东潘先生和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还8 万元保证金、近273 万装修费及其他损失等共计400 万余元。房东则称房屋早已备案,双方各执一词。记者2月5 日从市中院了解到,该院终审驳回了李先生的索赔诉求。

商铺未通过消防验收,承租者和房东对簿公堂

2013年11月28日, 李先生看中了黄圃镇一处商住楼,并和房东潘先生、罗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下商住楼二至四层共计2300平方米的房子,用于经营足浴中心。

双方除了约定租金和保证金等外,合同还注明,李先生自行负责安装消防安全设施,并保证消防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保证金并开始装修。装修前,房东向李先生介绍了办理消防验收的中介给他认识。但是,李先生因为费用问题没有和中介谈拢,也没有办理消防报批手续。
      足浴中心在2014年2月竣工,装修花费了2729470.8元。随后,李先生向消防主管部门提交二次消防备案资料时没有主体消防备案资料,导致无法备案,这时他才知道涉案物业的主体消防没有备案。

2014年12月11日,潘先生、罗女士对房屋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就在当月底,李先生将房东告上法庭,索赔装修费、误工费、经营损失等合计400万余元。他认为房屋主体工程在签约前没有经消防验收合格,房东欺诈,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解除。

合同约定自行办验收,法院终审驳回租客诉求

原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以房屋主体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由此导致他装修工程不能进行二次消防验收,无法进行正常经营为由解除合同,但房东已经在2014年12月11日经消防验收备案。因此,房屋如今不存在主体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此外,李先生当时是因收费问题没有和中介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可见他是知道房屋主体工程消防没有验收或备案的,也应当了解应承担房屋的主体工程消防验收及二次消防验收所需费用。因此,他以房屋主体工程消防没有经验收而导致他二次消防无法验收为由索赔损失,没有依据。2015年底,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他随后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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